解析:
关于受贿罪与不正当利益之间的关系如何断定,这需要依据具体案件进行详尽分析。
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贿罪可以细分为主动型受贿、被动型受贿及居间型受贿三类不同情况。
当涉及到主动索贿的话题时,只需检视行为人是否有向他人主动索取贿赂的举动,并不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设定的利益目标具有正当性;
而在被动型受贿情形下,尽管其谋求的利益是否公正并不影响司法判断,但是必须肯定此类行为构成了承诺,即只要存在这种许诺即可,无需考察是否实际实现了利益目标;
至于居间型受贿,则明确要求行为人为请托人谋求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