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义、理解及案例分析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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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义、理解及案例分析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义、理解及案例分析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刑事判决书(2004)汝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本案于2004年1月3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证罪,于200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剑兰、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3年7月18日6时许,汝州市小屯镇宗庄村的牛玉利(另案处理)与本村牛海龙家因宅基地的出水问题引起打架,牛玉利将牛海龙的妻子卫中果打成重伤,后牛玉利被逮捕羁押

被告人王某是现场目击证人,并向公安机关作了证言,牛玉利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后,牛玉利的亲属找到王某,让王为牛玉利开脱罪责,被告人王某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先后向法院和公安机关作了牛海龙误伤其妻,牛玉利无罪的证言,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公诉机关基于案情变化,对牛玉利故意伤害案提出延期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伪证罪,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玉香、牛胜利的证言,另案牛玉利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卫中果、牛海龙、牛保平的陈述,卫中果的伤情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月31日起至2005年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跃功审判员刘延斌审判员常占伟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牛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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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义、理解及案例分析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8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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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行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怎么理解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法利益均属不正当利益。非法利益本身就是违法的,是实体违规,涵盖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取得的利益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所获得的利益。前者诸如获利,后者诸如逃税获利;二是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该种利益的本身不是法律、法规、政策所禁止的,而是取得利益的手段具有非法性和不正当性,是程序违规,表现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不正当利益的本质就是利益取得手段的不正当性。
第二类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经济管理活动中,诸如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为谋取竞争优势、违背公平原则属于“不正当利益”;二是在人事组织管理活动中,诸如职务调动、岗位安排等人事管理活动中,为谋取竞争优势,违背公正原则属于“不正当利益”。
二、行贿罪怎么判刑、量刑标准是多少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井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对于行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上文中小编已经作出了介绍,其中主要对什么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作出了相关的介绍。如果可以认定一般主体构成行贿罪的话,此时需要根据《刑法》中的规定来追究刑事责任。但要是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有行贿行为的话,此时往往被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而并非是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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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后不给行贿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吗?
[律师回复] 构成罪。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主体要符合:构成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而论的人员。的主体符合,数额达到或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的均可构成罪。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的财物,是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虽然没有为他人谋利益,但收受他人的财物是一种许诺行为,符合刑法将其规定为客观要件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与结果;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故只要收受了财物就是既遂,而不是待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才是既遂。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后,国家工作人员虽没明确答复为行贿者办事,但只要不予拒绝,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许诺既可以直接对行贿人许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对行贿人许诺。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虚假许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或者职务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虚假承诺构成罪的条件: 1.一般只能在收受财物后作虚假承诺; 2.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 3.因为许诺而在客观上形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约定。 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4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行贿后不给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律师回复] 构成罪。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主体要符合:构成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而论的人员。的主体符合,数额达到或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的均可构成罪。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的财物,是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虽然没有为他人谋利益,但收受他人的财物是一种许诺行为,符合刑法将其规定为客观要件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与结果;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故只要收受了财物就是既遂,而不是待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才是既遂。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后,国家工作人员虽没明确答复为行贿者办事,但只要不予拒绝,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许诺既可以直接对行贿人许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对行贿人许诺。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虚假许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或者职务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虚假承诺构成罪的条件: 1.一般只能在收受财物后作虚假承诺; 2.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 3.因为许诺而在客观上形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约定。 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4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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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怎么理解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怎么理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行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怎么理解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法利益均属不正当利益。非法利益本身就是违法的,是实体违规,涵盖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取得的利益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所获得的利益。前者诸如获利,后者诸如逃税获利;二是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该种利益的本身不是法律、法规、政策所禁止的,而是取得利益的手段具有非法性和不正当性,是程序违规,表现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不正当利益的本质就是利益取得手段的不正当性。
第二类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经济管理活动中,诸如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为谋取竞争优势、违背公平原则属于“不正当利益”;二是在人事组织管理活动中,诸如职务调动、岗位安排等人事管理活动中,为谋取竞争优势,违背公正原则属于“不正当利益”。
二、行贿罪怎么判刑、量刑标准是多少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井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对于行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上文中小编已经作出了介绍,其中主要对什么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作出了相关的介绍。如果可以认定一般主体构成行贿罪的话,此时需要根据《刑法》中的规定来追究刑事责任。但要是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有行贿行为的话,此时往往被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而并非是行贿罪。
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第388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也就是说,根据这2条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之一。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所以符合刑法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客观要件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与结果。而这种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请托后,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确作出肯定回答,但不予拒绝时,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人已经认识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文可以收买,并丧失了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因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荡然无存了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拒绝贿赂时,才维护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许诺既可以是直接对行贿人作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给行贿人。因为不管是直接许诺还是间接许诺,都使得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明显的对价关系,从而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侵害。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所谓虚假许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于的职权或职权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给人们认为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印象,导致人们丧失了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当然,虚假许诺构成罪是有条件的:其一,收受财物后作虚假许诺,成立罪。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约定了以其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受到侵犯。其二,事先作虚假许诺并要求他人交付财物的,则是索取贿赂或者诈骗罪,不属于的问题。其三,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根本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与职务条件,却谎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原则上构成诈骗罪。其四,许诺行为导致财物与所承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了对价关系,使财物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所承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报酬。但是,只要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时,国家工作人员做了明示或者暗示的,就应当认定财物与所承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类型 1、作为、型。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行为,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作为或。所谓作为,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请托人所要取得的合法或非法的利益,利用自己的职务积极地去争取。所谓,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行贿人的利益,按国家规定应履行职责去禁止,而有意放弃职守,睁只眼闭只眼不去禁止,即表现为。如海关人员不进行海关检查司法人员不追捕逃犯等等。 2、集体职务行为型。一般地说,国家工作人员单个人的职务行为就可以为请托人谋取某种利益。有的虽然这种利益最终没有实现,但在权力的运用中,只要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为其出了力即可。在有的情况下,请托人所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某部门的领导之一,不负责具体事项,请托人所请托的事必须通过会议研究决定。只要人参加了会议,不管他是发言极力为请托人的争取,还是不发言默认有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形成有利请托人的决议,或者会议决议虽不利于请托人,但人没有反对或者支持不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人仍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只不过请托人的利益只有在集体职务行为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取得。 3、时空分离型。贿赂前或者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一个过程,往往在时间上、空间上发生分离。如有的请托人为了谋取长远利益不惜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长期感情投资,甚至向仕途前途远大,有望提拔到更高职务上的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长期经营,建立和加深感情,俗称先烧香有的在为其谋取利益后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表示感谢,俗称后敬佛。 4、当场兑现型。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就为他人谋取利益。如见诸报端的某地招生办负责人将大中专录取书拿到家里,被录取学生家长交一定数量的现金才能发给录取通知书有的在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后紧接着就打电话为请托人办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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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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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怎么理解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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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怎么谋取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构成要件为国家公职人员在职务活动中,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直接的,如利用职权为他人提供好处以换取财物;也可以是间接的,如通过职务服务获取物质回报。此外,公职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并占为己有,也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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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收受赠与,为他人谋利益,构成受贿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您的朋友收受他人的赠与,为他人谋利的,构成罪,根据《》第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根据《》第条,【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根据《[lw@]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lw]》第条,、将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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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资深的老师啊行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什么意思呢?请好好的回答一下呗,谢谢你的回答了。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根据此项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此项限制条件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商榷之处,只有正确理解和认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为进一步打击行、受贿犯罪提供有力的办案指导。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不正当利益”的解释,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2008年11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之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务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行贿人虽然将行贿款送给受贿人,但实际上没有获取利益或者获得少量利益,甚至已获得的利益本身要少于行贿款,说白了就是“花钱没办成事儿”,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以目的是否实现来判断既遂标准,如果预期目的达不到,那么就不应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将贿赂交给受贿人为既遂标准,其预期利益是否获得并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行贿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不是财产性权益。也就是说,在行为人行贿时就已经造成了法益侵害,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可逆性,行为人在完成贿赂时就已具备了犯罪的构成条件。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虽然是客观构成要素,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是一种许诺即可,并不要求实际上取得预期的利益。

其次,“不确定利益”不能机械认定为“正当利益”。一般而言,要判断某一“不确定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即合理性必须将该“不确定利益”与获得手段、程序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客观地讲,行贿案件中的绝大多数行为人都是为了谋取“不确定利益”,即行为人行贿的目的是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者将不确定的利益转化为确定的利益,如果将“不确定利益”一概排除在“不正当利益”之外,不仅放纵了绝大多数行贿犯罪,也有悖于行贿罪保护国家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法益的立法原意。因此,对于“不确定利益”应该进行综合考量,如果其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或违背公正程序而获取的,且没有被索贿等免责条款的,就宜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上是对行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回答。
为他人谋取利益怎么认定共同受贿罪,受贿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第388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也就是说,根据这2条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之一。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所以符合刑法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客观要件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与结果。而这种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请托后,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确作出肯定回答,但不予拒绝时,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人已经认识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文可以收买,并丧失了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因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荡然无存了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拒绝贿赂时,才维护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许诺既可以是直接对行贿人作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给行贿人。因为不管是直接许诺还是间接许诺,都使得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明显的对价关系,从而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侵害。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所谓虚假许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于的职权或职权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给人们认为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印象,导致人们丧失了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当然,虚假许诺构成罪是有条件的:其一,收受财物后作虚假许诺,成立罪。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约定了以其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受到侵犯。其二,事先作虚假许诺并要求他人交付财物的,则是索取贿赂或者诈骗罪,不属于的问题。其三,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根本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与职务条件,却谎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原则上构成诈骗罪。其四,许诺行为导致财物与所承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了对价关系,使财物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所承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报酬。但是,只要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时,国家工作人员做了明示或者暗示的,就应当认定财物与所承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类型 1、作为、型。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行为,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作为或。所谓作为,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请托人所要取得的合法或非法的利益,利用自己的职务积极地去争取。所谓,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行贿人的利益,按国家规定应履行职责去禁止,而有意放弃职守,睁只眼闭只眼不去禁止,即表现为。如海关人员不进行海关检查司法人员不追捕逃犯等等。 2、集体职务行为型。一般地说,国家工作人员单个人的职务行为就可以为请托人谋取某种利益。有的虽然这种利益最终没有实现,但在权力的运用中,只要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为其出了力即可。在有的情况下,请托人所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某部门的领导之一,不负责具体事项,请托人所请托的事必须通过会议研究决定。只要人参加了会议,不管他是发言极力为请托人的争取,还是不发言默认有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形成有利请托人的决议,或者会议决议虽不利于请托人,但人没有反对或者支持不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人仍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只不过请托人的利益只有在集体职务行为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取得。 3、时空分离型。贿赂前或者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一个过程,往往在时间上、空间上发生分离。如有的请托人为了谋取长远利益不惜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长期感情投资,甚至向仕途前途远大,有望提拔到更高职务上的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长期经营,建立和加深感情,俗称先烧香有的在为其谋取利益后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表示感谢,俗称后敬佛。 4、当场兑现型。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就为他人谋取利益。如见诸报端的某地招生办负责人将大中专录取书拿到家里,被录取学生家长交一定数量的现金才能发给录取通知书有的在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后紧接着就打电话为请托人办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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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怎么谋取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构成要件为国家公职人员在职务活动中,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直接的,如利用职权为他人提供好处以换取财物;也可以是间接的,如通过职务服务获取物质回报。此外,公职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并占为己有,也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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