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挪用公款罪被归类为职务犯罪类别之一,通常情况下,这类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负责立案和调查工作;
然而,公安机关亦有权对此类案件展开立案及调查行动。
其次,根据相关法规,所有刑事案件的调查程序均由警方负责执行,除非特殊情况或者法律另行规定需由其他机构负责。
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拥有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在此过程中如发现有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留、非法搜索等侵害公民权益及损害司法公正等刑事犯罪行为,检察院则有权立案并进行侦查工作。
针对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若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则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方可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最后,自诉案件则必须由人民法院直接负责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