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仲裁协议失效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仲裁协议中的争议内容超过了法律法规所允许的仲裁范围。
其次,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仲裁协议也会被判定为无效。
再者,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使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来达成仲裁协议,那么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
此外,以口头形式达成的仲裁协议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
另外,如果仲裁协议中对于仲裁事项的具体内容没有进行详细的约定,或者对于仲裁委员会的选择没有明确的说明,并且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此问题达成补充协议的话,那么这份仲裁协议也将被视为无效。
最后,如果仲裁协议无法得到实际执行,那么它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如果选择的仲裁机构并不存在,那么这份仲裁协议也将被视为无效。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仲裁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仲裁结果的最终性,这种情况下的仲裁协议也将被视为无效。
当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裁决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他们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一,仲裁协议本身并不存在;
第二,裁决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本身无权处理该项争议;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虚假的;
第五,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了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
第六,仲裁员在处理该案件过程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人民法院经过组成合议庭对裁决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后,若发现裁决存在上述任一情况,都应依法裁定撤销该裁决。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