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民间借贷所订立的欠条,若为当事人依照法律规范自主缔结,则享有法定效应。
关于借款合同之形式,应严格遵循书面化要求,但在特定情况下,自然人间的借款契约可以另行约定,并不受此限制。
然而,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欠条须满足以下必备要素:
首先,签订欠条的各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欠条所表达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最后,欠条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背离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