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一宗自诉性质的犯罪,侵占罪的处理办法通常是由受害者本人自行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出申请立案审理。
然而,实际情况中的此类案件中,最终能对被告实施确定罪名和裁量刑罚的情形实属罕见。
这主要因为:
(1)侵占罪属于典型的自诉案件类型。
若行为人在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已经将其所占有之财物归还给受害者,那么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状态便会随之消失,受害者的权益也得以有效维护和补偿,此时再行提起诉讼便显得不再必要。
(2)在诉讼过程中,若自诉人和被告方经过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方将其所占有的财物归还给了自诉人,那么诉讼程序即可告终结,无需再追究被告方的刑事责任。
(3)只要在判决宣告之前,被告方与自诉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将其所占有的财物归还给自诉人,自诉人便有权撤回起诉,放弃追究被告方的刑事责任。
如此一来,便失去了对被告方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