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友好协商方式:
双方当事人在尊重平等、自愿原则的前提下,以和善、理性、平心静气的态度,通过深入交流与沟通,寻求并达成互相满意的和解方案,以此来圆满地解决争议或纠纷。
2.调解方式:
在充分保障各方权益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主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与纷争。
3.诉讼方式:
若以上两种方式均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可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公正裁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