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保险中若出现未能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其所产生的潜在后果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当投保人无意间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是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公司有权自行判断是否为该投保人提供承保服务,或者在适当情况下提高保险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他们也有权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2)如果投保人是有意为之,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在保险合同解除之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人都将不予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并且也不会向投保人退回已经缴纳的保险费;
(3)假如投保人仅仅因为疏忽导致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这一行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了严重的影响,那么在保险合同解除之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人都将同样不予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但是他们可以选择向投保人退还已经缴纳的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
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