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法学范畴中,“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指向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组织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从其具体的构成要素来看,该犯罪的客观方面明确表现在利用自身职务方面所获取的便利条件,侵吞、挪用或者窃取本单位财物,涉案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可构成犯罪。
在犯罪主体方面,“职务侵占罪”的实施者需具备特殊身份,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
而在主观方面,“职务侵占罪”的实施者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组织机构财物的明确意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