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国家公职人员如果滥用其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非法占用公共财产,那么就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即贪污罪。
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在犯罪主体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国家公职人员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不能简单地归类于职务侵占罪。
关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通常是依据贪污的具体金额以及犯罪情节来决定的,而最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被判处死刑。
2.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吞、窃取、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
该罪名的构成要素包括: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吞、窃取、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客观行为和结果则表现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责任形式为故意,且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故意的内容包括:
明知自身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将会导致公共财产受到损害,同时还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当贪污的对象是行为人尚未实际控制的公共财产时,非法占有目的与盗窃罪、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相似;
而当贪污的对象是行为人已实际控制的公共财产时,非法占有目的又与侵占罪中的非法所有目的相吻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