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的规定,企业破产后的债权清偿顺序依次如下:
首先,用于清偿各种破产成本及费用的款项,即破产费用;
其次,用于清偿各类共益债务的款项;
再次,用于支付员工的工资、津贴及与工作相关的医疗保障费、伤残补助费、抚恤金等款项,同时还包括应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接下来,用于清偿欠缴的税款;
最后,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