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并无“保释”这一概念,我们通常将其称之为“取保候审”。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如下所示:
首先,在羁押期限即将期满且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之际,若有必要采取此类措施,则可以依法进行取保候审;
其次,对于身体状况极为不佳、生活无法自理乃至患有严重疾病者,孕妇以及哺乳期内的母亲,采用此项举措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时,也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最后,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刑罚时,同样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