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保释金的起始交纳额度设定为人民币1000元。
2.作出决策的相关机构将全面权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基本性质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经济实力等因素,以确定应收取的保释金额度。
3.保释金应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执法机构进行统一的收缴与监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