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处理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体质方面存在下列疾病,其申请可获得考虑批准:
首先,对于频繁发作且经过精神病专科医院严格司法鉴定确认的各类精神疾病;
其次,是心血管疾病,具体而言包括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以及心肌病等疾病类型;
此外,对于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例如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等情况,也可酌情考虑予以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