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严格遵循公检法司以及看守所对于会面制度的相关规定;
2、在会见过程中,严禁携带嫌疑犯、被告人和其家属或者其他关系人士参与其中;
3、律师有权利告知羁押中的受追诉者其亲人的现状,传达亲属朋友们的关爱关怀之情,但是坚决禁止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串联行为,包括说服原告串供,或者为犯罪嫌疑犯或者其亲属的串供活动提供非法中介服务;
4、面对受追诉者及其物品审查,坚决禁止将信件、货币、非许可物品等传递给关押中的嫌疑犯、被告人,并且严禁将各类通讯设备交予他们使用;
5、未获取并得到公检法司、看守所及关押中的嫌疑犯、被告人的明确授权,律师在会见关押中的嫌疑犯、被告人时,严禁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行为;
6、会谈的内容必须严格限制在律师有权了解的信息范围内,以及受追诉者有权获得的法律援助范畴之内,对于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情况,律师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受追诉者透露任何与其无关的案卷资料;
7、律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威胁、诱导、欺骗受追诉者违背事实真相,改变其陈述内容;
8、若律师在会见关押中的嫌疑犯时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则必须事先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
9、律师对于其所掌握的案情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不得向受追诉者透露任何其无权知晓的案卷材料。
法律依据: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递违禁物品;
(二)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
(四)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