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有没有时间限制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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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会见都不受限制,只要正当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律师会见有没有时间限制

一、律师会见有没有时间限制

一般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会见都不受限制,只要正当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不受限制,具体次数要根据办案需要、辩护需要而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也就是说,不仅仅是侦查阶段,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律师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辩护律师还可以会见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1.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及其涉嫌的罪名,以便于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或相关材料。

2.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咨询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后的合法权益,避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出现负面情绪。

3.根据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不能与其沟通、见面,通过辩护律师的会见,可以给犯罪嫌疑人转达亲属的关怀和安慰,也可以向亲属转达犯罪嫌疑人的近况,在亲属和犯罪嫌疑人之间起到桥梁沟通的作用。

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尤其是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辩护律师不能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或相关案情,以免造成串供。如:某某怎么说的,你应该怎么说,或你应该怎么做等等。另外,这也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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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儿子因为一些事情被治安拘留了,我想去探望探望他,想先问一下治安拘留能不能见家属?
[律师回复] 你首先确认拘留的性质,因为,法律上的拘留共有三种,性质完全不一样:
1,行政拘留:属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被拘留人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今年8月28日刚刚颁布,取代了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比如一般的治安案件,被公安机关处罚的治安拘留就是典型的行政拘留.最长15天.
2,刑事拘留:属于刑诉过程中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一种临时的强制措施,而不是制裁手段.其对象是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一般案件最长14天(包括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的期限),重大案件最长37天.拘留后查明罪行的执行逮捕(但不是逮捕的必经程序),没有罪行的释放,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司法拘留:属于法院对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或旁听者的制裁方式.....
4,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均属于制裁方式,当然可以在拘留机关申请探视等行为,因为已经是终局的行为.
5,但是,刑事拘留则不可能,法律也未规定这种权利,因为,刑事拘留属于临时强制措施不是制裁方式,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只有律师在公安人员的陪同下可以探视嫌疑人,但是,实践中连律师会见都很困难....因为公安机关担心律师会quot;教坏quot;嫌疑人....
6,你所谓的有证据证明案件与当事人无关,是需要公安机关认可的,而不是由当事人家属判断的,你可以将证据提交给律师,由律师出面向公安机关提供,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无关,证据是否被采信,是否有证据力是无法判断的....比如人证中的传来证据或人证与嫌疑人有利害关系都会严重削弱证据力....这个判断不是由你们家属能够决定的....证据是否被采信侦察阶段和移送检察机关的阶段由公检机关决定,如果进入审判阶段由法院来判断.....我知道你很急....但是,这种事情急也没用,找个律师来解决比较好,如果你们要转什么东西给嫌疑人,让律师转交,由他决定是否可以转交...
7,实践中,如果你们有证据给律师,律师转交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认为证据有证明力,发现抓错人了,那么公安机关很可能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方式变相释放嫌疑人,因为这样可以避免嫌疑人起诉公安机关要求国家赔偿......很少有公安机关会承认抓错人了,所以,你们最好不要在公安机关人员那里随便说抓错人的话,可能有反作用,切记...因为抓错人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问题,会受内部处分扣工资之类的,所以,不要自以为冤枉就说话不客气,公安机关经常在超期羁押后随便安个罪名,防止被告国家赔偿.......切忌乱说话
8,另外根据律师法等规定,律师在侦察/移送/一审3个阶段的收费分别不得超过2000/3000/8000元人民币....如果你们确信证据具有证明力,建议你们分阶段支付律师费,如果在侦察阶段就被释放,你的律师费不得超过2000元,一般1500元即可,费用并不是太高.(注意:律师费不包括车马费等正常开销)或者先和律师谈一个总价格,如果在侦察阶段就被释放,那么可以要求律师退回超过2000元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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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限制是否有限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专利权限制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家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同意,通过行政程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强制许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 1)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该法条规定的就是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适用这种强制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人只能是单位,不能是个人; B、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时间必须在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后; C、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 D、申请人在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这种强制许可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具备实施的条件并且已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能与专利权人达成实施许可协议。 ( 2)国家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 3)依存专利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0条的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后一专利)比在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前一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而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专利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的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同时,前一专利权人有权在合理的条件下,取得使用后一专利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申请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时,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只有在申请人与专利权人进行了正常谈判,以合理的条件却没有获得正常的实施许可的情况下,申请人才能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强制许可的请求。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所获得的实施权,是普通实施权,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而且只能由强制许可实施人自己实施,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实施。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专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根据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1、先用权人的实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 1)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2)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行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 3)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之后,实施行为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 2、专利权的用尽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对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首次销售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3、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4、临时过境临时通过我国领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国家计划许可根据专利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对于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参照前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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