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取保候审是无法完成办理手续的:
首先,若取保候审未获得批准,则明确表明其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范畴,因此,取保候审的申请也是无法得到落实的;
其次,若该案件具备拘留或者逮捕的实质要件,那么有关执法机关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性措施来保障法律程序的执行;
最后,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不同程度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