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公安机构对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员,判断其有必要被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届满的三日内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及批准。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及批准申请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高可达四日。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与他人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及批准申请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构提交的逮捕申请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
然而,若涉及到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工作,拘留期限则为17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