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机动车辆发生溜车现象构成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严禁在下陡坡路段采用熄火或空档滑行的方式行驶。
然而,在法律未作出明确禁止的其它情形下(仅限于下坡路段),只要能够保证行车安全,便可进行适当的溜车操作。此外,机动车驾驶员还需遵守以下规定:
(1)在车门、车厢尚未完全关闭的状态下不得驾车行驶;
(2)不得在机动车驾驶室内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任何可能影响驾驶者视线的物品;
(3)严禁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拨打或接听电话、观看电视节目等可能对行车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
(4)严禁在下陡坡路段采取熄火或空档滑行的方式行驶;
(5)严禁向道路上抛洒任何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