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国大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对于被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该项强制措施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整整一年。
然而,如果是在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方共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自始至终不得超过长达十二个月的期限。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在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查期间,假如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已经超出了一审法院所判决的有期徒刑期限,那么同样适用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此外,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也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同样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而在监视居住方面,最长则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理工作不得有任何中断现象。
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或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已届满,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在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必须及时通知到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员以及相关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