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癌症患者涉嫌刑事罪名需被羁押于看守所,且其病情严重至无法自行料理日常生活,则可考虑对该犯罪嫌疑人实施变更羁押措施,例如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批准取保候审: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增加社会危害性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