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民事诉讼主体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虽是两个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范畴,然而,究其本质,两者各自有着独特的内涵和外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即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的个体,例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者以及其他诉讼相关方等。相较之下,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更为广泛,他们不仅在诉讼程序中拥有诉讼权益和履行诉讼义务,同时也必须具备实施导致诉讼程序启动、变更或者终止的诉讼行为的权力。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下,能够被赋予诉讼主体资格的主要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的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虽然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他们并不直接被视为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