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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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吗,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办案流程怎样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吗

一、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吗

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而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和刑事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参与者,所以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的主体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办案流程怎样

1、受理立案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要接受、问明情况后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2、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1)要收集、调取证据

(2)讯问犯罪嫌疑人;

(3)询问证人

(4)进行勘验、检查犯罪现场;

(5)进行搜查;

(6)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等。

3、侦查阶段可以采用强制措施。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4、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且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予以释放并发放证明。

如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终结后,及时将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以便审查起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起侦查作用,所以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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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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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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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议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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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4、认为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列公司务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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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可以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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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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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以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应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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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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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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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可以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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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以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应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八、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确定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当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另外,公司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2、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未注销的,应列公司及清算义务人被告;公司已经注销的,应列相关清算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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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主体该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诉讼主体该怎样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二、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议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三、公司会议效力纠纷主体的确定
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2、以为股东会议侵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4、认为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列公司务被告。 
四、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可以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成或募股批准被撤销的,已经缴纳出资的认股人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讼,要求其返还出资及利息。
五、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六、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七、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以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应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八、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确定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当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另外,公司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2、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未注销的,应列公司及清算义务人被告;公司已经注销的,应列相关清算人为被告。
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怎样写
[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怎样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地位的规定并不统
一,当诉讼中需要把个体工商户列为当事人时,往往会不知如何操作,也成为立案时的障碍之一。以下是依据我国法律总结的具体做法,供大家共同分享学习:
(一)、在一般民事诉讼中,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业主(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其法律依据是:
1、《民法通则意见》第41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2、《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5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3、《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6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或诉讼),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字号为当事人,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字号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法律依据是: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9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由于我国的个体工商户有用人权,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而自然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虽说也能用工,但只能与劳动者建立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劳务关系等。这也是为什么在劳动争议中列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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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劳动关系主体?
1.员工:员工,也称为农民工、雇员、 雇工、受雇人、 劳工。2.工会,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来代表劳动者(雇员)在就业组织和整个社会中的权益。3.雇主也称雇佣者。4.政府: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行为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在劳动关系的运作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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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如何写
[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如何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地位的规定并不统
一,当诉讼中需要把个体工商户列为当事人时,往往会不知如何操作,也成为立案时的障碍之一。以下是依据我国法律总结的具体做法,供大家共同分享学习:
(一)、在一般民事诉讼中,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业主(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其法律依据是:
1、《民法通则意见》第41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2、《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5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3、《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6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或诉讼),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字号为当事人,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字号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法律依据是: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9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由于我国的个体工商户有用人权,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而自然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虽说也能用工,但只能与劳动者建立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劳务关系等。这也是为什么在劳动争议中列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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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诉讼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破产清算诉讼主体是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清算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有债务人和债权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型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在中国大陆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进行。破产仅限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自然人。依照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也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哪些市场主体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能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等裁定的法律依据。本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的原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公司破产清算责任
对于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其债务应如何处理呢?目前一些地方人民简单地将案件终止了结并不妥当,当事人也并非只能就此放弃债务追索。就法理而言,公司终止并不意味着公司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完全解除。债权人可以也应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讼,而提讼的根据则在于公司股东所应承担的清算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破产清算由人民组织外,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以其个人名义并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的义务。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于公司的股东,事实上,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产也的确被股东所分配或占有。本来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而由于未进行清算,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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