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并无必要在现场进行监督。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谈应属于单方会晤,禁止任何形式的监听行为,因此,公安机关无法派遣人员参与此类会面。
然而,律师必须持有由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等文件,才能前往看守所申请会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