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成功阻止了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
2.向监狱内部或外部揭露并举报了重大的犯罪活动,并且经过查证核实为真实情况;
3.取得了显著的发明创新或技术变革方面的成就;
4.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中,能够自我牺牲,舍己为人,有着高尚的情操;
5.在抵抗自然灾害或排斥重特大事故的过程中,展现出卓越的表现;
6.对于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