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实行标准为:
首先,应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多种刑事处罚可能性的因素;
其次,如果判断其可能会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型刑法,而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则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紧迫威胁时,也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此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值孕期的妇女,以及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母亲,在同样的情况下,如能证明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也可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最后,当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也可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至于“监视居住”的具体实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员,可以考虑进行监视居住;其次,对于正值孕期的妇女,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母亲,也可以考虑进行监视居住;
再次,如果某人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也可以考虑进行监视居住;最后,如果案件具有特殊性质,或者为了更好地办理案件,有必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话,也可以考虑进行监视居住。
另外,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进行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