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实际上仅仅是一种强制性措施的表现形式,因此不存在所谓的“案底”概念。这里所说的拘留,特指对现行犯罪行为人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然而,案底则泛指犯罪记录。
如若被告人确实构成了刑事案件,相关犯罪记录也仅能在经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且已生效之后才得以生成并留存。所以说,从实质意义上看,刑事拘留是无法产生相对应的刑事案底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