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类案件中,检察官经过深入细致的审查之后,如发现仍需补充核实的事项,便应毫不犹豫地将案件退回到相关的监察部门以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工作,必要的时候,我们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开展调查取证活动。
对于起诉意见书,以及与之配套的所有案卷资料及证据,我们都必须给予全面而又认真的审视。对于由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提交起诉的案件,我们应在一个月内做出最终决定,如果涉及到重大、复杂的情节,那么这个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十五天;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愿意接受处罚,同时满足快速审理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我们应该在十日内做出决定,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我们可以将审理期限延长至十五天。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详细的询问,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此外,我们还需要听取辩护律师、受害者及其代理律师的意见,并将他们提出的书面意见附入案卷之中。
为了确保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得到充分准备,我们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的支持,同时,我们也会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任何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如果对此有所疑虑,我们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作出明确解释。
当我们确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且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我们会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交给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