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贩售伪劣商品案中,被依法取保候审的涉案人员在获得自由之后,能否最终面临法律制裁,还需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来加以判断。这里我们必须明确,取保候审并非一种刑事惩罚手段,而仅仅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即使当事人已经从司法拘留所中得以释放,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可以摆脱可能的刑事起诉或者审判程序。相反,在官方做出无罪或有罪、罪行轻重、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等方面的判决之前,他仍然需要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随时准备接受司法部门的传唤与调查。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向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或阻碍侦查工作,同时保证其能够随时听从传讯,按时出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