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贪污受贿,亦被称为职务犯罪。此类违纪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其所拥有的职位权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务,或者未经合法程序,私自接受他人赠送的金钱或贵重物品,并为对方提供特定的利益、好处等不良行为。对于那些在进行各类经济行为时,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收取各种名义下的回扣费用、手续费并将之占为己有的公务人员,我们应当视为贪污受贿案件来处理。对于受到贪污受贿行为牵连的犯罪分子,法庭会根据其实际所得金额以及案情的严重程度,依法进行相应的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