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凡已被合法地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且受到限制的机动车辆,若经查证其并未涉及到相关的刑事案件证据,那么当事人便有权利提出申请,要求将该辆机动车予以收回事项。
然而,如果该辆机动车与所涉刑事案件紧密相联,被视为潜在的犯罪工具或者可能构成案件证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执行,不得擅自将其退还给原车主。对于已经经过严谨核查,确认与案件完全无关的财物、文件、邮寄包裹、通讯信息以及银行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及基金份额等各类财产,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解封、释放工作,并将这些财产归还至物权所有人手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