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特定情况下,当行为人实施了有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但却因为一些非自身意愿的因素导致伤害结果未能实现时,这种情形被视为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
2.当已开始进行犯罪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导致最终未能成功的,这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未遂。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既遂犯的标准对未遂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并未完成某一犯罪的所有构成要素,也就是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例如,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如果行为人并未将人杀害,那么他便没有完成这一犯罪构成的所有要素,此时应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形态。
4.关于未遂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一般来说,犯罪未遂所带来的实际危害往往相较于犯罪既遂要轻微许多。因此,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参照既遂犯的标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5.“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行为。例如,故意杀人罪中的举刀、掏枪,投毒罪中的放置毒物,盗窃罪中的伸手窃取等等,这些行为开始的那一刻便被视为着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