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并不一定要求得到被害人——也就是受害人的同意。
依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依法申请进行取保候审的:
首先,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甚至实施附加刑等刑事处罚;
其次,如果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性;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同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只要这种情况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即可;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一段时间,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