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期间,其仍享有搜集证据的权利,但需遵循相关法规及规定。禁止伪造证据,且必须严格恪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与限制。关于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应由公安机关负责。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依法实行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此外,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