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期间,其仍享有搜集证据的权利,但需遵循相关法规及规定。禁止伪造证据,且必须严格恪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与限制。关于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应由公安机关负责。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依法实行取保候审: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此外,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出来是否还会判实刑
在经过取保候审之后,其人员是否仍需面临刑事审判及承受牢狱处罚的可能性,具体情况需结合所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取保候审方式,仅能视为对现行强制性拘禁限制的一种变更。
若在此过程中,相关涉案当事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所做出的相关规定,他们将有可能再次被警方以逮捕等更为严格的方式加以控制。
至于该名当事人最终是否将因犯罪行为受处以刑事审判并面临牢狱之灾,则需要根据法院在审理案件后,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所做出的研究结论来给予确定性的答复。
显然,取得法院批准的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相关涉案人员在未来的审判程序中必然无法被宣告实质刑罚或无需接受牢狱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多久
取保候审这一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所谓“取保候审”,即是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针对尚未遭到逮捕或者已经逮捕但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为了避免他们逃脱司法调查、公诉及审判程序,而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向他们发出保证书,确保其能够随传随到。在这个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期限内,司法机关将会根据事例的调查进展、审查起诉情况等等进行综合考虑,以决定是否解除了取保候审,亦或是改变了强制措施。若此期限已过,而事例尚无结果,那么便应解除取保候审之规定。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权搜集证据但需守法,禁伪造。由公安机关执行。我国刑诉法规定四种情形可取保:(1)轻罪;(2)不会增加社会危害;(3)重病或特殊生理状态;(4)羁押期满未结案。公安负责执行,法院、检察院责令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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