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受到刑事诉讼拘留后,被批准取保候审的情况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嫌疑者;
(2)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用取保候审方式又不会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的嫌疑者;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嫌疑人,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亦不会引起社会风险者;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案件顺利进行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