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三者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而言,贪污罪所涉及的贪污、窃取或骗取公共财产等行为,必须借助于行为人职务上所具有的便利条件来完成;而在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侵占罪中,并未设定此类特定前提。
(2)在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的界定上,三种犯罪亦存在明显区别。贪污罪侵犯的乃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
然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侵占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产,其行为对象则涵盖了公私财物的各个领域。
(3)在犯罪主体的认定上,三类犯罪也呈现出各自的特点。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特指国家工作人员;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组织。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