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了保证会见过程中的相互监督及安全性,规定律师在进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见活动中须有两人在场;
其中,至少要有一名具备执业资格的律师参与,若有其他随行人员,且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前提下,则必须隶属于与会见律师同一律所,并且需持有由律师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辩护律师只需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文件,便可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而看守所也应立即予以安排,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