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接受取保候审之后,通常会在三个月内进行法庭审理。对于已经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其侦查、起诉以及审理过程均不得暂停。
当被告人受到取保候审的控制时,人民法院在决定展开法庭审理时,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传唤被告人到场,并同时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机构发出通知。
然而,取保候审这一措施本身并不对法庭审理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