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具有独立的管辖权,必须对该类事件进行立案和调查;
其次,若由犯罪嫌疑人家属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来行使管辖权更为适当的话,也可考虑将此案移交至其处;
再者,当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及准备工作地、最初开始地、经过的路线、最终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地点,以及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性、持久性或持续状态的情况下,这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均有权对此进行管辖;
最后,即使犯罪对象遭受侵害的地区、犯罪所得实际获取的地区、藏匿物品的地区、转移物品的地区、使用物品的地区、销售物品的地区等,当地的公安机关同样拥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