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大陆地区,实施道路交通行为的机动车驾驶员,若存在以下任意情况之一者,将面临刑事责任追究,即“危险驾驶罪”,并且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制裁,包括判罚金和拘役等:
第一,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间接或直接以追逐竞赛为目的,且行为极其恶劣者;
第二,在饮酒后仍继续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第三,当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业时,其搭载乘客人数超过额定范围,或行车速度严重超出规定要求者,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