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的详尽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是侦查阶段,在此期间,公安局具有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犯罪者实施刑事拘留的权力。
同时,对于已被拘留的人士,必须在24小时内展开审讯工作;
其次是审查起诉阶段,在此期间,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嫌疑人即享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检察院则应从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开始,向犯罪嫌疑人通报其享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
最后是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之后,若发现起诉书中明确指出了指控犯罪事实并附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等相关资料,便应决定启动法庭审判程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
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