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采用虚拟或虚构成立法人实体以躲避真实身份进行签约合作的行为;
(二)通过伪造、篡改或失效的证券文件或者其他不实的所有权证书作为担保材料签订合同的行为;
(三)缺乏实际上的履约能力,却采取先签订小规模或分期履行的方式,诱导对方当事人继续参与并持续履行合同的做法;
(四)在收到对方当事人支付的商品、货款、预付款项或抵押财产后立即逃避的行为;
(五)以其他任何非法手段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取财务的行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