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在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时,通常会在被告人住所地进行实施。司法部门在向被告人宣读并下达取保候审裁决之后,必须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的同级别公安机构进行执行;若被告人并未在本地居住,则须提交至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