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患重病或处于怀孕、哺乳期阶段的;
其次是在实施逮捕之后,由于超期羁押,导致相关案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得以妥善处理的;
再次就是针对所涉及的罪行较轻,可能会被裁定为管制、拘役或罚金等惩罚,而无需执行有期徒刑的情况;
最后则是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