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期间再行拘留,其最长限制通常为十四日;而针对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之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则最长可达三十七日。此处所提及之拘留,专指刑事拘留,具体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当发现法定紧急情形且犯罪嫌疑人属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时,实施紧迫性人身自由限制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