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法律规定限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私自离开其所生活居住的城市或县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得到执行机构的许可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对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需要进行逮捕的,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留。
同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1)未经执行机构同意不得离开其所生活居住的市、县;
(2)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执行机构;
(3)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到案;
(4)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面或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构保管。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两项规定,且已经缴纳了保证金,则应对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进行没收,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逮捕措施。对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需要进行逮捕的,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