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在当事人无从知晓的前提下,他们并不会被认定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行的主观要素是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确且故意的认知状态,即他们应当明知自己所提供的协助或支持可能会被用于实施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并且仍然予以提供。否则,行为人将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然而,如果确实存在不明真相的情况,则可以通过相应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和澄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