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逮捕和取保候审的法律程序中,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此类权利的关键因素主要有如下这些方面: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可能会面临着被法院判处管束,限制自由活动的管制措施;或是可能处以短期监禁,同时附加其他刑罚的拘役处罚;又或者是可能被单独适用某种刑罚,而无需与其他罪犯共同服刑的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可以避免对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那么也可以考虑给予其取保候审的权利。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是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她们的身体状况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潜在的威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考虑给予其取保候审的权利。
最后,如果案件已经进入了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例如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以考虑给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