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乙肝大三阳患者是否适宜进行羁押,这要依据特定的状况进行综合判断。在肝脏疾病中,那些不适合进行羁押的病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由于肝硬化而导致的终末期阶段,例如门静脉性肝硬化、坏死后肝硬化、胆汁性肝硬化、心源性肝硬化以及血吸虫性肝硬化等等;肝脏等关键器官遭受损伤或者遗留有严重功能障碍的情况;以及经过各类重要脏器手术治疗之后,仍然存在严重功能障碍且失去劳动能力的病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